上海师范大学党校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05-06-2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2257



为了加强党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 《上海市普通高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党委领导下教育培训党政管理人才、学术骨干人才和党员、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大熔炉,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
第二条 党校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加强党性教育为核心和灵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发挥 “阵地”和 “熔炉”的作用。
第三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1、轮训处级干部和培训处级后备干部;
2、培训党支部书记及其他党务干部;
3、组织或指导培训党员和预备党员;
4、组织或指导培训要求入党积极分子;
5、开展党建专题学习、研究和宣传;
6、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等。
第四条 党校培训的目标是提高学员的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党性修养,增强学员如下素质:
1、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2、自觉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努力做到工作的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更新知识,完善和发展自我,提高谋事、干事、成事所需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4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继承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团结群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以上目标,对不同的培训对象,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
第五条 党校的工作同志必须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用改革的精神、发展的眼光办好党校。
 
第二章 党校体制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分管书记兼任。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党校常务副校长及专职副校长按校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根据需要,党校还可设办公室主任或干事一名。
第七条 党校在党委领导下,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任命,一般由党委分管书记、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纪委、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研工部、分党校校长和人事处、教务处等部、处、学院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主任为党校校长,副主任为党校副校长。
第八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在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党校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和职责是:
1、把握党校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2、拟定党校每年或每学期的工作计划。
3、协同组织相关条线人员的培训工作。
4、参与党校某些班次培训的教学工作。
5、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
6、不断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
7、对院业余党校、班级党章学习小组的工作予以指导。
8、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研究党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党校根据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班和党员班的培训需要,参考学院的专业性质、生源规模、办学地点,组建单独的或联合的分党校。各分党校是校党校的有机组成部分。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由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兼任。
第十条 党校专职副校长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党校教学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姓党。坚持姓党的具体内容一是举好旗,二是引好路,三是提高学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党校教学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突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党校要创造条件引导学员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提高能力、促进工作结合起来。
党校要组织学员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历史、法律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各类业务知识,学习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等专题知识,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反映当今世界文化进步的最新知识,以增强胜任本职工作为目标的相关能力。
党校要通过参观学习、社会考察、红色之旅等形式,对学员进行理想信念和树魂立根教育,增强学员对生气勃勃的改革开放实践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党校的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教学目的、内容和要求、培训对象以及教学的日程安排。各类培训班都要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其中,处级干部要完成五年内不少于三个月的培训,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预备党员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四条 党校的教学可以根据培训对象和教学目的,采取自学、专题讲座、先进事迹报告、研究式讨论、双向交流、学员论坛、社会实践与考察、访谈等不同形式。党校教学要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党校要根据教学需要和学员的特点,编辑适用、管用的教学培训资料。
第十六条  分党校在党校的指导下,承办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班和党员班等相关班次的培训。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校要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党校兼职教师总的要求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特别是要坚持到党校的一些重点班次讲课和作报告,要坚持与这些班次的学员座谈、交流、研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党校对兼职教师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课时酬金。对本校兼职教师,党校工作应作为评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要支持党校的干部、教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党校要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除了要规范党校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外,还要建立学员学习考勤、课堂纪律、党员干部学习考核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校课堂纪律的要求是:不迟到,不早退,保持良好的学风。缺课要补。遵守课堂纪律的情况要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校培训考核可作为相关培训人员进一步发展的依据。
干部在党校的学习是组织考察干部的重要方面。组织部要把干部培训和干部考核结合起来,把干部在党校的学习和干部的述学结合起来,并把干部在党校的学习情况作为干部使用和选拔的重要依据。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是入党的必要条件。
预备党员进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是转正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党校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党校办学经费每年由党校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学校,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要根据工作和办班需要,给党校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基础设施。要在教学设施、多媒体设备、音像资料、学习参考资料、网页制作和党校工作人员等多方面,加强党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条件的建设,保障党校完成应尽的任务。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