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两级建校、分层培养的党校教育格局,理顺和完善分党校培训工作机制,规范分党校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分党校在大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上海师范大学党校工作条例(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党建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大学生党建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多渠道、分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各学院党组织均须依据专业性质、生源规模、办学地点,组建单独的或联合的分党校。
第二条 分党校的领导机构为分党校校务委员会。根据分党校的组建特点,分党校校务委员会可以由5人左右组成。分党校校长为分党校校务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兼任。副书记主持分党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校对分党校的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的责任,并通过统一大纲、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测试、统一发证,规范各分党校的培训工作,以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分党校是学院党组织培训本单位党员、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阵地,是加强党员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六条 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培训党员和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在办学过程中,分党校要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方针,发挥“阵地”和“熔炉”的作用。
第七条 根据学校党校和学院党委(总支)的工作部署,制定分党校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学校党校审定后,由分党校负责操作实施。
第八条 分党校是培训党员、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直接组织者,分党校工作人员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好每一期学习班。
第三章、目的和要求
第九条 培训要根据对象实际,突出重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重点是“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
预备党员的培训重点是“入了党的门,做好党的人。”
党员的培训重点是“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
通过培训,帮助对象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工作本领,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
第十条 要通过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党的观念教育、党性修养教育,通过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服务人民、发挥作用为目标的先进性教育,把握好各层次培训的重点。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要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纲领、党的任务和目标教育结合起来,把爱国主义教育和党的历史及发展教育结合起来,把道德规范教育和党员标准及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使对象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以及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分党校不仅应该坚持采用参观、社会考察、访谈、答辩、观看影视资料、典型示范等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还可以发挥各自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尽可能使正确有益的内容和生动活泼的形式得到完美统一。
第四章、教学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校将精心挑选一批理论素养高、党性强、作风正、热心党校教育工作、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的同志担任兼职教师。分党校聘请兼职教师要经过学校党校的同意。
第十四条 分党校各学习班的名称要统一格式。规范的统一格式是:
上海师范大学党校(××年)第××期
××学院分党校×××学习班
(总××期)
第十五条 分党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班的招生对象,原则上是分党校所属部门的入党积极分子,每期学习班的名额以80-200人左右为宜,如人数少于80人,各分党校可以通过协商联合办班,以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 分党校学生党员班的招生对象,原则上是分党校所属党委(总支)的党员学生,每期学习班的名额以60-200人左右为宜,如人数少于60人,各分党校可以通过协商联合办班,以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分党校的日常管理,各班次要配备随班班主任。随班班主任一般由党员教师担任。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学纪律。杜绝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看阅与党校学习无关的材料、收发手机短信等现象。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需提出书面申请,事后及时补课。每期学习班请假次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九条 每期班结业前,分党校要推荐有质量的通讯稿件、个人小结、访谈报告、考察报告等给党校刊物《希望》杂志。
第二十条 每期班结业后,应及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上交学校党校归档的内容包括:学习班计划、学习班总结报告、有关影音资料以及开学典礼和结业典礼程序。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校根据学校经费下拨情况,将对分党校所办各班次的集中教育活动,给予适度的经费支持。学校党校下拨的经费如有不足,分党校所在的学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分党校的教育经费要有专人保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分党校对学员在学习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出勤情况、测试成绩、学习纪律、学习小结内容等。学习班结束时要把学员的党校学习小结、调研报告反馈给学员所在的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经综合考核,成绩合格者将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校将会同党委组织部对分党校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和评优。
第二十六条 检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分党校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情况(是否有健全的领导班子、是否有培训工作计划、学院党委或总支领导在分党校的授课情况),对教育培训工作的保障措施(制度保障、硬件保障、经费保障和使用),档案资料的管理,质量监控情况,特色和创新,问题和不足及改进措施。学校党校将在检查、评估基础上,评选优秀分党校。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党校。
二00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