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试用期处级干部管理考察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0-09-1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3154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要求管理干部、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加强对学校试用期处级干部的管理和考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加强试用期处级干部管理考察,目的是要全面了解和识别干部,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完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学校在未来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必须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享受任职岗位相应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学校各项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党委组织部应按任职岗位要求对其加强管理和考察。
第三条 对试用期处级干部管理考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校所有任职试用期制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时间为一年,从校党政签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第五条 对试用期处级干部,应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察以下内容:
(一)政治品德:主要指试用期处级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和个人品德等。
(二)工作实绩:主要指试用期处级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业绩贡献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主要指试用期处级干部遵守上级及学校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本人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四)主要不足改进情况:主要指试用期处级干部对自身存在的主要不足,特别是在提拔任用考察期间群众反映的主要不足的改进情况。
第六条 考察试用期处级干部,应着眼于加强日常管理,改变以往主要依赖于期满考核的做法,按照“变一次为多次,化集中为分散,由静态为动态”的思路,把对试用期处级干部的管理考察贯穿于一年试用期全过程,充分用足、用好干部任职试用期。具体考察途径主要包括:
(一)定人帮带:对试用期处级干部,实行帮带联系制度,由帮带联系人具体负责关心、帮助所联系试用期干部。
(二)任期随访:对试用期处级干部,实行任期随访制度,以谈话、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实际表现。
(三)定期考查:对试用期处级干部,实行定期考查制度,定期考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总体不少于三次。
(四)中期自查:对试用期处级干部,实行中期自查制度,在试用期满六个月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试用期处级干部应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全面总结半年任职情况。
(五)民主测评:在处级干部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干部、群众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学院和直属单位一般包括党政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工会主席、教授、教师、党代表和群众代表。部门一般包括本部门全体成员、相关服务对象和群众代表。
(六)期满考核: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考察有关规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全面考核试用期处级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条 对试用期处级干部的管理考察,由党委组织部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牵头组织,负责实施。
(一)对于试用期正处级干部的随访、定期考查和日常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其帮带联系人由分管或联系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校领导担任。
(二)对于试用期副处级干部的随访、定期考查和日常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其帮带联系人由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书记、部门党员正职或班子成员担任。
(三)对试用期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和期满考核,由党委组织部派出两名以上干部组成考察组,并明确考察组负责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四)对试用期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考察,应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试用期间管理、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试用期处级干部的管理考察负全面的领导、协调和管理责任。
(二)分管或联系正处级试用期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校领导应定期了解其思想、工作和作风等状况,至少每三个月与其谈心一次,并填写《试用期正处级干部帮带考察表》(附件一),及时与组织部沟通、交流。
(三)副处级试用期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或部门党员正职应全面了解其思想、工作和作风等状况,至少每三个月与其谈心一次,并填写《试用期副处级干部帮带考察表》(附件二),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同时,应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期满考核和民主测评的预告、通知和组织工作。
(四)党委组织部应加强与试用期处级干部及其帮带联系人的沟通和联系,协助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做好任期随访和定期考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试用期处级干部阶段考察表》(附件三),做好试用期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试用期处级干部民主测评表》附件四)和期满考核。
(五)期满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综合试用期随访、定期考查、中期自查、民主测评和期满考核情况,形成试用期处级干部综合评定意见,上报校党委。
第十条 对试用期满处级干部的任用决定,由校党委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试用期处级干部的任用,应根据在处级干部试用期的实际表现和考察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考察合格、胜任岗位的处级干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二)对于考察结果不太理想,但是自身素质较好,工作比较努力的处级干部,或延长试用期,或适当调整岗位,继续试用。
(三)对于考察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及时免除试用职务,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阶段和期满考察结论与群众意见及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帮助他们发挥长处、克服不足。
(一)对因工作方法不当或经验不足而造成工作失误等非原则性问题,应本着关心爱护的原则,向其本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对涉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原则性问题,应本着治病求人的原则,进行严肃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三)对被免除试用职务的干部,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进一步认识自己,总结教训。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对在岗位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重获群众公认的,可以按程序重新提拔任用。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6月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